国家治理论坛“腐败治理:新加坡的理念和经验”讲座举行
发布时间:2015-06-02 浏览次数: 次
2015年5月27日,“腐败治理:新加坡的理念和经验”讲座在北大举行。应北京大学国家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系和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邀请,新加坡廉政研究专家沈源德先生、政府公关顾问黄升格博士、前交通警署主任黄锡鑫一行来到北大发表演讲,就“新加坡反腐败的治政理念和历史经验”展开交流。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吉林大学·中山大学·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国家治理协同创新中心联合副主任兼总秘书长燕继荣教授主持讲座并做总结陈词。此次讲座引发了大家的广泛兴趣,北京大学各年级学生积极参加此次讲座,并就当天的演讲内容提出若干学术问题,展开了深入而热烈的讨论互动。 燕继荣教授主持讲座,沈源德、黄升格、黄锡鑫发表演讲 黄升格博士首先回溯了新加坡的历史,指出反贪对新加坡来说是一种生存需要。二战后,英国经济、政治、军事地位急剧下降,政党发生轮替,导致英国政府做出从苏伊士运河以东撤军的决定。对于当时百废待兴的新加坡而言,英国的殖民撤退既给新加坡走民族自立道路提供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全新的挑战。人民行动党在此时打出反贪污的政治口号,走上执政之路。在危机与忧患意识之下,公民献身意识和民族凝聚力增强,新加坡承袭英国法治遗产,糅合东方观念,走出了一条先经后政、重经轻政、松经严政的现代化建设道路。在殖民地时期和建国之初,新加坡贪污腐败问题相当严重,并渗透到社会各个层面。但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新加坡已是公认的全球最廉洁国家之一,曾连续十年进入全球廉洁度排名前十的国家;在全球清廉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排名中,2010年与丹麦、新西兰并列第一,2014年排名第七。 黄升格博士采用咨询分析法,从7E战略角度分析了新加坡反贪腐战略的施行。分别是1、瞄准生存(Envision Survival)2、预防式立法(Enact of Laws and Regulations)3、监禁绝无特权(Enforcement of Imprisonment)4、有法必执(Enforcement of Investigation)5、司法公平(Equality of Laws)6、公众教育(Education of the Public)7、建立第一世界的防贪污治理模式(Establish First-World Model in Corruption Prevention & Management)。反贪腐首要依靠的是健全的制度和严格的执法。在立法层面,新加坡贯彻“法大于理,理大于情”,一方面,对腐败零容忍,例如,对收受贿金有清楚的定义,即便受贿一新元也一律依法处置;另一方面,对贪腐控罪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如个人生活奢侈程度与其收入不匹配,可以进行有罪推定,被告需要自证清白。此外,新加坡有严格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公务员必须自动填写法定声明,申报财产(包括个人动产、不动产、存款、股票、债券等,有配偶的还必须申报配偶财产),并有专门机构进行核查。在执法层面,刑侦有法必执,辅助运用一系列高科技手段调查被告个人账户,对证实嫌犯进行惩罚改造,任何人无特权豁免。在司法层面,新加坡有着反腐的文化氛围,同时在制度上对证据提供者和证人进行保护,举报人如查不实,亦要受到惩处。在公众教育方面,新加坡在领导人反腐“意志”的作用下,反贪成为常态,而非“运动”。最后,新加坡反贪腐在施行上述国内战略的同时,也重视国际战略,如确定搜集刑事信息的国际合法性与流程(国外犯罪前科证明的接纳)、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合理要求、探讨《泛太平洋贸易协议》条款涵盖反贪以及贸易提升、法律冲突的影响。 沈源德先生从四十余年研究廉洁建设的经验出发,着重介绍了新加坡反贪调查局运作的基本情况,以及新加坡公务员伦理委员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署之间的协同配合关系和新加坡反贪机制运作中产生的问题。黄锡鑫先生从交通警署及反黑的个案出发,讲述了新加坡从70年代以来是如何不断完善条规,对警察等易腐人群进行规制和约束的,以及权力机构内部是如何进行制约平衡的。 在提问环节,三位演讲者就中国与新加坡反腐制度差异、新加坡法律体系与反贪关系、新加坡民主问题、高薪养廉的实际意义、领导人意志力对反腐可持续的影响等问题与现场同学展开了深入热烈的讨论互动。 最后,燕继荣教授对讲座做总结。他指出,新加坡作为全球清廉指数累年名列前茅的国家,反贪历史经验值得中国思考学习。第一,新加坡的腐败治理中,国家法制体系相对完备,中国当前腐败治理需要完善党的角色功能;第二,新加坡腐败治理成效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领导人极强的反腐“意志”,领导干部意志力的执行如何保持连贯性值得思考;第三,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直接隶属新加坡总理公署,具备较强的独立性,当前中国腐败治理仍需通过制度设计减少贪腐的诱因和机会。 讲座现场

